2006年7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拒不履行工伤事故赔偿协议,可以直接打官司

  案情实录:黄某在某公司上班期间遭遇了工伤事故,后来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:由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.5万元。可是,除了一开始支付的5000元外,公司再也没履行赔偿协议。于是,黄某在协议履行期满后1个月内提起了诉讼,要求公司支付余下的1万元赔偿款。法庭上,被告以原告未经仲裁程序及仲裁时效已超过为由,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审理结果: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黄某工伤事故赔偿款1万元。
  法官点评: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第6条规定:“劳动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;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,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;调解不成的,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所以,劳动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,这是最节约成本、最直接、最快捷的方法。本案中,黄某和公司其实也是选择了协商解决的方法,而且达成了赔偿协议。这说明双方已无争议,债权债务关系也已确定,不需要再申请劳动仲裁。这种情况下,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,另一方可以依据赔偿协议直接向法院起诉。由于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,当然也就不受申请仲裁期限的限制。

  已履行的劳动争议协议不得无故撤销

  案情实录:2003年4月,涂某到某公司工作,当时双方没签劳动合同。2004年,双方订立了温室甲鱼养殖负责人协议书,就奖罚等进行了约定。2005年7月,涂某向所在镇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,要求该公司支付未付的工资、奖金等。经过镇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和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,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:该公司支付涂某2003年至2005年7月26日的工资、奖金共计21496.32元,扣除涂某此前多领的款项和他自愿赔偿给公司的损失,公司还应该付给他7096.32元。当时,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,公司方就当场付清了这笔款项。该协议经双方签名生效。没想到4天后,涂某便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、显失公平为由,申请撤销上述协议,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。后来,涂某又申请仲裁,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。于是,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上述协议,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。
  审理结果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中,原、被告系事实劳动关系,双方的劳动纠纷在当地劳动部门主持下,已经达成了协议。而且,双方在订立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、自愿、合法,且已全面履行协议,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。原告黄某在协议履行后又提出该协议违法、显失公平,是没有依据的。因此,他主张撤销该协议的意见不能成立,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不予支持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杜智慧 戴永梅